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鹏飞与杜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飞,杜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22号原告:朱鹏飞,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杜若飞,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鹏飞诉被告杜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鹏飞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广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