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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晶晶与侯传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晶晶,侯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孙晶晶,女性,1986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侯传明,男性,1979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晶晶与侯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侯传明查无下落,且发查出侯传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