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萍如与郑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如,郑益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70号原告:郭萍如,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益洪,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原告郭萍如与被告郑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郭萍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萍如负担。审 判 长  黄钕婷审 判 员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庄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