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98尤琳与徐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琳,徐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尤琳,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骐,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尤琳与被执行人徐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5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徐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琳借款1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尤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徐骐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土地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徐骐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