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毕大江与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大江,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42号原告毕大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恢河,湖北咸宁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建国,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大江与被告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大江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大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毕大江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