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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如文、迟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如文,迟树发,郭玉刚,于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如文,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树发,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刚,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如峰,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上诉人于如文因与被上诉人迟树发、郭玉刚、于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如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如文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如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于如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