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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玉吉与梁荣国、马希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吉,梁荣国,马希万,卢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民初1581号原告:魏玉吉,男,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梁荣国,男,生于1976年11月14日,汉族,住民勤县。被告:马希万,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住民勤县。被告:卢军林,男,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住民勤县。原告魏玉吉与被告梁荣国、马希万、卢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原告魏玉吉于2016年12月21日以其拟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延期审理30天,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4月1日,被告梁荣国以其拟和原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审理30天,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自行和解未果后,由审判员王锟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尚征、人民陪审员马兴兵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玉吉,被告马希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荣国、卢军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共计60天不应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的审理期限应当至于2017年7月1日。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梁荣国以购买种子为由和原告签署借款契约,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至于同年12月1日,月利率2%,逾期按日5%承担违约金。被告马希万、卢军林分别和原告签署担保承诺书,就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逾期至今,三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荣国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和违约金;要求被告马希万、卢军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梁荣国、卢军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马希万辨称,2014年11月2日,梁荣国、马希万、卢军林相互担保,各自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马希万偿还了自己名下借款。现被告梁荣国名下借款应当由其本人偿还。原告出示借款契约1份,担保承诺书2份。根据证据记载,2014年11月2日,梁荣国和魏玉吉签署借款契约,向魏玉吉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至于同年12月1日,月利率2%,逾期按5%承担违约金。马希万、卢军林分别和魏玉吉签署担保承诺书,就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马希万无异议。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款契约、担保承诺书,其内容和原告陈述一致,结合被告马希万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告魏玉吉和被告马希万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日,梁荣国和魏玉吉签署借款契约,向魏玉吉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至于同年12月1日,月利率2%,逾期按日5%承担违约金。马希万、卢军林分别和魏玉吉签署担保承诺书,就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逾期后,梁荣国未能偿还。现原告魏玉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荣国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标准承担利息和违约金;要求被告马希万、卢军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魏玉吉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告梁荣国提供借款,双方签署了借款契约,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其时,原告魏玉吉和被告梁荣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即已成立并生效,被告梁荣国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告梁荣国未能还款,应当由其继续偿还。梁荣国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日5%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其约定超过民间借贷月利率及违约金总额2%的法定标准,应当予以调整。被告马希万、卢军林分别和原告签署担保承诺书,就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担保期限至于2016年12月1日,视为二被告和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其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荣国偿还原告魏玉吉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马希万、卢军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梁荣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