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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丕成(刘培成)诉被告安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丕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59号原告:刘丕成(刘培成),男,汉族。被告:安民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丕成与被告安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丕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丕成负担。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