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丕成(刘培成)诉被告安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丕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59号原告:刘丕成(刘培成),男,汉族。被告:安民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丕成与被告安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丕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丕成负担。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