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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王景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景粮,张艳霞,王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XX,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景粮,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维栋,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景粮、张艳霞、王维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98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景粮、张艳霞、王维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政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