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宏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清阅,潘语录,苏东吟,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枫鹤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大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晶、魏月瑜,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清阅。被执行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清阅。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被执行人:福建宏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清阅。被执行人:陕西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被执行人:苏清阅,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潘语录,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苏东吟,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被执行人:陕西枫鹤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法定代表人:苏子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宏牧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三宏化纤公司、苏清阅、潘语录、苏东吟、陕西枫鹤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民初13号民事判决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怀大代理审判员 滕玲燕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