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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瑞香与于胜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瑞香,于胜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658号原告:齐瑞香,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胜臣,男,43岁左右,汉族,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原告齐瑞香与被告于胜臣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齐瑞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货款31000元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的计算期限、利率、利息数额等并未予以明确,应为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瑞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贵毓审 判 员  邴兴飞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臧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