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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石长综执(规划)罚字(2015)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石长综执(规划)罚字(2015)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南××村北石黄高速南侧违法建设养殖场项目,违法建筑面积5236.4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按工程总造价591.45万元的10%罚款59.14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款59.145万元及加处59.145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案件受理记录、违法问题及处理建议报告表、批前违法建设工程现场检查表、违法图斑查处情况记录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现场调查笔录、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厂房费用详单、厂房明细单、收条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及附页、建设项目违法性质调查函、关于养殖场项目违法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附件、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对张某某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回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公告及送达回证、张某某张贴公告照片、房产估价报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笔录、张某某养殖场张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笔录、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笔录、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张某某养殖场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第二次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网络查询结果及邮单复印件。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南××村北石黄高速南侧违法建设养殖场委托石家庄中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房地产估价,确定房产评估总价591.45万元。申请人执行人据此对张雪峰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处罚,即按工程总造价591.45万元的10%罚款,计59.145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可按建设工程造价法定比例予以罚款。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房产评估价进行处罚,有悖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凤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