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明武与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明武,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丁湉,张超,马鞍山市诚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杨明武(原审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XX镇XX路*号。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原审被告丁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XX室���原审被告张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市XX区XXX路***号*幢***室。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诚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X村XXXXX。法定代表人王小鹏。再审申请人杨明武因与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明武称已经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明武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丰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决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