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亦斌与江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斌,江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475号之一原告:黄亦斌,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洪洁,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亦斌诉被告江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亦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黄亦斌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陆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