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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亦斌与江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斌,江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475号之一原告:黄亦斌,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洪洁,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亦斌诉被告江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亦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黄亦斌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陆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