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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小宝与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宝,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宝,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萍,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宝与被执行人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王小宝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萍长期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宝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