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达瓦次仁与普布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次仁,普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5民初42号原告:达瓦次仁,男,藏族,务农,1966年8月17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被告:普布,男,藏族,务农,1983年9月26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原告达瓦次仁与被告普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达瓦次仁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瓦次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次仁的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美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