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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安诉被告王美鸽、肖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安,王美鸽,肖宽毅,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341号原告:张保安,男。委托代理人:刘光彬,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鸽,女。被告:肖宽毅,男。被告: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天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222736355W。法定代表人:方向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敏,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安与被告王美鸽、肖宽毅、被告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安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