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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执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许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房执00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拱辰北大街1号。负责人张守庆,行长。被执行人许海燕,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房民初字第07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许海燕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小区X号楼X层X-XXX的房屋(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号),并依法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人蔡晓光以197.5万元竞买成功,现房屋价款197.5万元已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蔡晓光即拥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小区X号楼X层X-XXX房屋的所有权。二、将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小区X号楼X层X-XXX房屋过户至蔡晓光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