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嵩县库区乡万安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洛阳嵩湖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河南红海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库区乡万安村民委员会,洛阳嵩湖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河南红海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库区乡万安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高诺村。被执行人:洛阳嵩湖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宋红旭。被执行人:河南红海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宋红旭。本院在执行嵩县库区乡万安村民委员会与洛阳嵩湖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河南红海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嵩县库区乡万安村民委员会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