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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阳泉市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80号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告: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盛德矿业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其与被告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本院认为,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计5451元,由原告阳泉矿区晋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丽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