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易金诉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易金,向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2203号原告:舒易金,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岩湾村**组。被告:向永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组。原告舒易金与被告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易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永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易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永华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2、由被告向永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永华因事向原告舒易金借款7万元。借款后,经原告舒易金多次催要,被告向永华未返还借款。向永华未作答辩。舒易金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永华向原告舒易金借款的事实。证人吴礼军出庭作证,证明借款由其交付给被告向永华的事实。向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舒易金提交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借款人署名为向永华,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永华因需要资金,向证人吴礼军借款,证人吴礼军便向原告舒易金借款交给被告向永华,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永华向原告舒易金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舒易金现金柒万元整。一年内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中借款人处署名“向永华”。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永华向原告舒易金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向永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有失诚信,构成违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舒易金要求被告向永华返还其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永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舒易金借款本金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向永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白玲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