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振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底,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结识赵某某后,于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在江油市一家宾馆与赵某某见面,并开房同宿。同月11日,沈某某在赵某某家中,与对方再次同居一晚。次日早上,沈某某乘赵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黑色提包内的54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沈某某退还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结识赵某某后,于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在江油市一家宾馆与赵某某见面,并开房同宿。同月11日,沈某某在赵某某家中,与对方再次同居一晚。次日早上,沈某某乘赵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黑色提包内的54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沈某某已退赔人民币5400元,其中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余下400元暂存于江油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归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视频,证明被告人沈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出偷钱的沈某某;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勘验视频,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的手机进行电子勘验的情况;5、领条,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返还给沈某某;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赵某某收到沈某某退赔的现金5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7、中国工商银行的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赔余下的400元;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盗的经过;9、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讯问视频,证明其作案经过;10、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叶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