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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淡文忠、何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淡文忠,何雪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180号原告:李国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淡文忠,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告:何雪爱,女,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淡文忠、何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原告李国龙已预交),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国龙负担。审判员  梁惠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美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