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淡文忠、何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淡文忠,何雪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180号原告:李国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淡文忠,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告:何雪爱,女,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淡文忠、何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原告李国龙已预交),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国龙负担。审判员 梁惠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美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