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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何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何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1505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村。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结余,该公司职工。被告:何冠军,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被告何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结余、被告何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至今尚欠19259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何冠军辩称:原告曾许诺补贴60%,但没有兑现。原告给被告送兽药的人员是否有兽医资格证有待查实,××,最后死亡,原告束手无策,让被告另想办法。原告所说的和原告所做的不一致,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暂时无力偿还原告货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被告因经营所需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兽药和饲料。被告为此向原告及原告业务员王安心等出具欠条七份,其金额共计为10779元。被告还退货给原告肉鸭绿中大料13袋,单价115元,合计1495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79元-1495元=92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偿还原告货款1925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84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92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述各项抗辩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9284元。二、驳回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冠军负担70元(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