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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念成与赵艳芳、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念成,赵艳芳,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909号原告:赵念成。委托代理人:康旭,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芳。委托代理人:杨冬,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岩。委托代理人:杨冬,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念成与赵艳芳、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念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念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0元,由原告赵念成承担。审 判 长  祝仰宝审 判 员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