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艳军与吕建方、徐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军,吕建方,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军,男。被执行人吕建方,男。被执行人徐海霞,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本息合计360000.00元,诉讼费3350.00元、保全费232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48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