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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金明与郑昌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明,郑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明,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郑昌有,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2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62254.2元、执行费9022.5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