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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却塔分公司与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却塔分公司,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却塔分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迎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彭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店上镇。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沧州冷却塔分公司与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4990.07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