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配洁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佩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33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县围场镇吉星佳苑1号楼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明,男。被告:李佩洁,女。本院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君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佩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