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英莉、廖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英莉,廖冰,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英莉,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冰,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酒店管理,住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玲,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酒店管理,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再审申请人林英莉因与被申请人廖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英莉申请再审称:1、林英莉打给廖冰16500元的一笔,林英莉已证明向廖冰交付了款项,廖冰未否认收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玲补打借条时未就廖冰的16500元出具借条,一、二审驳回林英莉的此笔借款不当。2、二审判决列举的另六项款项,虽然存在补打借条及李玲与廖冰分居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李玲与廖冰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分居,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不是认定廖冰及李玲是否应当还款的重要因素。无论夫妻间哪方借款,只要没有约定是为一方单独借款,双方均有还款义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林英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4月27日至2011年6月25日,林英莉向廖冰直接转款16500元,该节事实清楚,能够证明林英莉向廖冰出借资金的事实。二审虽认定林英莉与廖冰有资金往来,但在并未认定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廖冰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对该笔16500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林英莉的部分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金莉萍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