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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鹏与刘敏、马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刘敏,马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马鹏,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秀街76号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敏,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103号。被执行人:马海芳(刘敏妻子),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住古县龙潭小区2号楼1单元1103号。本院在执行马鹏与刘敏、马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敏、马海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才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