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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莹莹、刘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莹莹,刘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23号申请人:范莹莹,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刘潇,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人范莹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范莹莹以现金二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