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胡秋香与张家港华源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秋香,张家港华源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秋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华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横泾村。法定代表人:季伟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秋香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华源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秋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