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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伟钦与叶秀发、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钦,叶秀发,邱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853号原告:陈伟钦,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生,女,汉族,系原告陈伟钦之妹。被告:叶秀发,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邱玉芳(系被告叶秀发之妻),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陈伟钦与被告叶秀发、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秀发、邱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叶秀发、邱玉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叶秀发、邱玉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系笔误,实为2015年3月12日),叶秀发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陈伟钦借2.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叶秀发写下借条一张交给陈伟钦收执。经陈伟钦多次催讨,叶秀发以种种理由推诿拒还。邱玉芳系叶秀发的配偶,该债务发生在叶秀发与邱玉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叶秀发未作答辩。邱玉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秀发与邱玉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2日,叶秀发向陈伟钦借款2.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叶秀发出具借条一份给陈伟钦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陈伟钦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元)。借款人:叶秀发2015.3.12”。借款后,叶秀发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陈伟钦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陈伟钦申请本院调取的叶秀发与邱玉芳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将民事诉状副本、借条复印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给叶秀发、邱玉芳,叶秀发、邱玉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不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庭审审查,陈伟钦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本院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叶秀发向陈伟钦借款2.5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月利息,陈伟钦诉称双方有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后,叶秀发未还款,现陈伟钦请求判令叶秀发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是可以的,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叶秀发与邱玉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叶秀发与邱玉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伟钦与叶秀发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叶秀发个人债务,或者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陈伟钦知道该约定,故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叶秀发与邱玉芳的夫妻共同债务,陈伟钦要求叶秀发与邱玉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陈伟钦的诉讼请求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叶秀发、邱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叶秀发、邱玉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伟钦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伟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叶秀发、邱玉芳负担212.5元,由陈伟钦负担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人民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