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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沙士秋、陆兰芳与沙文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士秋,陆兰芳,沙文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770号原告:沙士秋,男,193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陆兰芳,女,193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沙文林,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士秋、陆兰芳与被告沙文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士秋、陆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依法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