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晓东、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晓东,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213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告:王晓东,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虞市。被告:张霞,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晓东、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宏人民陪审员 赵宝德人民陪审员 徐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