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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海向龙与王如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向龙,王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海向龙,男,1965年4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王如忠,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海向龙申请执行王如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如忠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禹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