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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远平与陈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平,陈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53号原告:罗远平,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陈基清,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罗远平诉被告陈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罗远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远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远平负担。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丽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