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孙亮亮、霍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亮,霍益民,李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089号申请人:孙亮亮,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被申请人:霍益民,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被申请人:李云飞,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申请人孙亮亮与被申请人霍益民、李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霍益民位于中山路南侧13号楼生产公司3门市及被申请人白云公寓1单元901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益民位于中山路南侧13号楼生产公司3门市及被申请人霍益民、���云飞位于白云公寓1单元901室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为查封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