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109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刚。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10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刚在收到支���令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刚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的规定,被申请人李刚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督促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024民督10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玉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四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