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登文与吴袓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登文,吴袓明,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段登文,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袓明,男,1987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吴伟,男,1962年5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登文与吴袓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段登文受偿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77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吴袓明、吴伟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