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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洪祥与陈焕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祥,陈焕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486号原告:陈洪祥,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祥,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陈洪祥与被告陈焕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诉讼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洪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陈兴祥与陈焕祥于农历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1999年1月1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陈洪祥依法重新获得祠堂背的耕地计1.42亩,并与发包人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永定县人民政府已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洪祥的承包经营权。陈焕祥及其父亲陈盛金均以在此之前曾将该耕地互换为由长期霸占该耕地,不让陈洪祥家庭户耕种该地,双方为此引发多次纠纷,经村、乡两级多次调解。农历2016年5月12日,迫于对方人多势众的压力,陈焕祥才勉强同意签订耕地互换《协议书》,双方约定:1、洪祥愿意将老祠堂背16.8罗田换给焕祥;2、焕祥愿意将对门田(培祥田隔壁6罗、杉树下(运祥田隔壁)5罗、下坝三小丘6.8罗、下坝(原礼怀)2.5罗,合计20.3罗换给洪祥。但是,双方并未约定互换期限,属于不定期互换。互换协议签订之后,因陈焕祥互换给陈洪祥的20.3罗耕地均没有与发包人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未取得永定县人民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其对该20.3罗耕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由此再引发多次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其他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行为,表面上是耕种土地的互换,实际上是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陈焕祥对其用于换给陈洪祥的20.3罗耕地根本未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焕祥根本无法履行互换协议,陈焕祥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因此,该互换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陈焕祥辩称:答辩人认为陈洪祥所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一、答辩人的父亲陈盛金将在1982年依法分得的责任田与陈洪祥分得的责任田自愿在1985年间互换,并一直耕作管理至2016年,由于陈洪祥见政府对土地进行确权觉得有利可图而引起纠纷。但对互换并一直耕作管理三十多年的事实在大排三圣甲是众所周知,包括村委会也完全知悉。而今陈洪祥却说弓|发多次纠纷,并将自愿互换说成“长期霸占”。陈洪祥使用这种“霸占”的说词,说明陈洪祥在装无知,懂理识法之人就不会使用这种“霸占”的说词,可见陈洪祥是在强词夺理。二、2016年5月12曰签订成立的《协议书》是基于陈洪祥见土地进行确权觉得有利可图和答辩人的父亲陈盛金已不在人世欲强行要回互换责任田起纠纷,本三圣甲理事会为平息纠纷,并与互换责任田耕作管理三十多年的事实促成双方重新对互换的责任田订协议。而今陈洪祥却说“迫于对方人多势众,勉强签订”。难说陈洪祥在三圣甲为人那么差,人势那么弱吗?,这岂不是在贬低自己尊严,或者陈洪祥并不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陈洪祥诉称答辩人与其互换的责任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答辩人与陈洪祥互换的责任田在1998年9月30日也同样进行了登记。l999年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延续承包,因此政府对各户原分得的土地进行登记,当时登记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做,大排村委会负责联一组登记工作的是当时的治保主任陈梅开,而陈梅开就是陈洪祥之子,之所以全组仅陈洪祥户有证,但培丰镇里的档案全组都有进行登记备案,登记表中的填表人由陈梅开签字。这一事实是上次开庭后答辩人到农业站核查得到证实。而陈洪祥诉称答辩人与其互换的责任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只能说明当时治保主任陈梅开并没有尽到一个村干部的职责,只发自家的证,其他户一概不发。可见,陈洪祥诉称答辩人与其互换的责任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显然是不能采信的。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陈洪祥与答辩人互换责任田的事实历经三十多年不变已成为事实,并不是陈洪祥诉称“属于不定期互换”的说法,2016年5月12日签订成立的《协议书》完全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继续按原互换土地履行各的权利,且完全是双方自愿签订成立的。也就是说《协议书》合法有效。陈洪祥以答辩人互换的责任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来推翻2016年5月12日签订成立的《协议书》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陈洪祥的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洪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陈洪祥的身份证1张,以此证明陈洪祥的诉讼主体诉讼的事实。陈焕祥质证无异议,但不是证据范围。2、协议书1份,以此证明农历2016年5月12日双方签订耕地互换《协议书》。双方约定:1、洪祥愿意将老祠堂背16.8罗田换给焕祥;2、焕祥愿意将对门田(培祥田隔壁)6罗、杉树下(运祥田隔壁)5罗、下坝三小丘6.8罗、下坝(原礼怀)2.5罗,合计20.3罗换给洪祥的事实。陈焕祥质证无异议,说明这份协议,是经过陈洪祥签字和陈洪祥儿子在场签字,这份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3、《耕地承包合同书》和《承包经营权证》各1份,以此证明陈洪祥对本村祠堂背的耕地计1.42亩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事实。陈焕祥质证无异议。4、《关于互换耕地纠纷的调查、调解书》1份,以此证明陈焕祥对其用于置换给陈洪祥的耕地没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陈焕祥质证对来源形式没有异议,陈焕祥和陈洪祥的互换的土地是已经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权。陈焕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耕地承包合同书,以此证明陈焕祥和陈洪祥1999年的时候是第二轮依法进行了登记并依法取得了对互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陈洪祥质证认为真实性由法庭进行查实。陈洪祥提供的1、2、3、4号证据,陈焕祥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陈焕祥提供的证据,陈洪祥质证以是否真实为由未发表质证意见,是从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存档材料复印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85年间,陈洪祥将坐落在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大排村三圣甲境内老祠堂背1.42亩耕地与陈焕祥之父陈盛金的部分耕地进行互换的口头协议,互换后各自进行耕作。2016年6月16日,陈洪祥与陈焕祥对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形成书面协议。其内容为“协议书。由于以前历史问题存在争议,现经洪祥、焕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洪祥愿意将老祠堂背16.8罗田换给焕祥;二、焕祥愿意将:1、对门田(培祥田隔壁)6罗;2、杉树下(运祥田隔壁)5罗;3、下坝三小丘6.8罗;4、下坝(原礼怀)2.5罗,合计20.3罗换给洪祥;三、以字为凭,双方不得反悔。双方签字:洪祥、焕祥。在场人签字:礼良、银开、成开、榕开。农历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合同签订后,陈洪祥反悔,遂向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人民政府指定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国土资源管所进行调查、调解。经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国土资源管所调解未果,陈洪祥遂向本院起提诉讼。本院认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陈洪祥与陈焕祥是属同一个经济组织,陈洪祥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坐落在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大排村三圣甲境内老祠堂背1.42亩土地与陈焕祥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且陈焕祥未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为此,陈兴祥与陈焕祥于农历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洪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陈洪祥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娇(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条【承包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事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