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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行审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05号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王战胜,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机构代码:124100004165225740Q。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826号。申请人依据洛防征决字〔2016〕第0809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915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2016年8月9日作出的洛防征决字〔2016〕第0809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防征决字〔2016〕第080901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