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玉松与林梅连、林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松,林梅连,林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721号原告:林玉松,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梅连,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国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玉松与被告林梅连、林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林玉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玉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林玉松负担。审判员 江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纪雍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