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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邹铁勇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34号案外人邹铁勇,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法拍卖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与东升路交汇处兴隆佳园8栋1-1号屋屋的过程中,案外人邹铁勇对拍卖成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査终结。案外人邹铁勇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拍卖交付的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园8栋1-1号房屋与网上拍卖公告中的房屋不符,请求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园8栋1-1号房屋的司法拍卖、退还竞买的购房款人民币878500.00元。经本院查明:本院依法拍卖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园8栋1-1号屋屋的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公告。公告内容、竟买须知清楚明了。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拍卖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园8栋1-1号屋屋的过程中并无误导竞买者的行为。案外人邹铁勇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邹铁勇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