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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215李爱民与苏州三叶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苏州三叶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215号原告:李爱民,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三叶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4286室。法定代表人:周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爱民诉被告苏州三叶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爱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爱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