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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树云与魏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云,魏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60号原告:韩树云,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静祥,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韩树云诉被魏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韩树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