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瀛与李东阳、胡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瀛,李东阳,胡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154号原告:付瀛,女,199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东阳,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胡宏伟,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李臻,总经理。原告付瀛与被告李东阳、胡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付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瀛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2275元,应退回2250元),由原告付瀛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