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0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虔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工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钟明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岗新村**幢*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罗烽。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虔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赣州虔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虔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保全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在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903021601001000043796账户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XX大道东侧(原料库)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