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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与青岛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3号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ONGSIEWLOONG。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WONGSIEWLOONG。被告:青岛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珍。被告:王庆珍。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庆珍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庆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祝青审 判 员  纪晓昕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源: